河北省水利行业协会钻井分会监事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河北省水利行业协会钻井分会治理机构,建立和健全监督体系,保障分会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河北省水利行业协会钻井分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指通过钻井分会会员代表大会选出监事组成的对分会的决策和各项活动行使监督、检查职能的机构。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闭会期间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分会全体监事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四条 监事会成员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提名候选人,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依法办理任免手续。监事每届任期为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 分会监事会成员由十二人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副主席2名。
第三章 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六条 监事的任职资格:
(一)所在公司为分会会员单位,按时缴纳会费,热心为分会会员服务,并具备相应工作能力;
(二)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章 监事会的职权和责任
第七条 监事会或监事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及秘书处对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了解分会工作成效;
(二)监事会对分会会费收缴和会费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进行监督,随时了解分会财务状况,监督财务执行情况,保障健康办会;
(三)监事列席会长会议、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建议和质询,实施监督;
(四)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五)章程规定或会员代表大会授权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二)组织实施监事会的决议并监督、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责任:
(一)遵守分会章程,严格执行监事会决议,保守机密,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二)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分会章程的规定,给分会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三)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致使分会利益和员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参加决议的监事应负相应责任;但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章 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条 监事会每年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按照工作计划,有步骤地推进监督工作。监事会应及时掌握分会运行中的重大情况,实施重大监督事项报告制度,对分会在运行中发现会长会议、理事会、秘书处决议、决定或议事程序明显不当或可能损害会员利益的,应向会长递交书面监督意见书。
会长应在收悉监督意见后10日内书面答复监事会,告知处理意见。如监事会就同一事项两次发出监督意见后10日内未收到处理意见或监事会对处理意见不满意的,可要求召开会长办公会议重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议事方式主要采用定期会议、日常会议和专题会议的形式进行。监事会会议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二次,监事要求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时,由监事会主席决定;当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会议时,应及时召开。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召开的前七天,应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表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监事。
第十三条 监事因故不能参加监事会会议,可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委托书应注明授权事项。
第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应经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采取记名表决方式,每一监事有一表决权。
第十五条 监事会的决议应形成书面文件,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由监事会主席签发。
第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应指定监事执行,并由指定监事向监事会报告执行情况。监事会应建立监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记录制度。
第六章 监事会的经费支出原则
第十七条 分会应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并按财务规定列支。监事会的年度预算费用应列入分会年度预算,并按财务规定实行报账制。
第十八条 监事会的费用支出由监事会会议决定,监事会主席签字后拨付使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监事会另行做出决议决定或指定相关的实施细则。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分会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5年07月29日河北省水利行业协会钻井分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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