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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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水利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河北省水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Hebei Association of Water Vocations缩写:HAWV 。

第二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本会是由河北省水利行业企业、事业、科研、院校等为主体会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愿发起、自筹经费、自主管理的非营利性、行业性、地方性、综合性的社团组织,团结和组织广大水利行业企业、事业、及其它涉水单位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欢迎省内水利行业性、地方性、知名专家成为个人会员。

第四条 本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河北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建华南大街215号万达写字楼C座1809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为基本职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业管理,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社会道德风尚。结合本行业情况,承担以下具体职责:

1.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推介活动;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企事业改革和管理方面的经济政策、法规及部署;开展行业相关重大改革措施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诉求,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探索企业产权改革、资产重组、技术创新、管理规范的模式和途径,推进企业改革和管理现代化。

2.依据协会章程和自律公约,制定本行业质量标准、服务准则,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维护行业整体权益与市场秩序。

3.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自律公约,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整体形象受损的会员,可以采取业内警示、通报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也可以建议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对非会员单位的违法活动进行处理。

4.制定并负责实施本会内部争议处理规则,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它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关系。

5.参与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本行业举办的有关听证会。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项目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及前期论证咨询工作。支持会员单位积极开展经济调研活动,组织具有超前意识的专题研究和企业发展战略研究;指导会员单位把握行业发展方向,鼓励会员单位及时进行产业及产品结构调整。

6.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创办简报,为会员单位提供产业政策、经营管理及技术等相关信息,发表会员单位的研究成果,建设为行业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

7.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评估评审、技术咨询、行业统计、行业调查、行业信息发布、公信证明、价格协调、水利钻井行业体系建设等工作。

8.承担政府职能部门授权及委托的其它职能。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河北省境内涉水规划、设计、建设、监理、管理、科研院校等企业事业单位,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本行业知名专家及专业人员也可以个人名义加入协会,申请个人会员。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承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

4.按时缴纳会费。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秘书长办公会议初审通过;

3.理事会讨论通过;

4.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5.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或会员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为本会开展活动提供支持和方便。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文件提出申请。会员不能按时交纳会费,由本会秘书处对其通报限期整改。无改正行为的,经会长办公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制订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5、决定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五章 理 事 会

第十六条 理事会由协会理事组成,理事数额不超过会员总额的百分之十。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3.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秘书长、副会长、监事会主席、副主席;

4.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5.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6、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7、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5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采取以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

 

第六章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数额约为理事数额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中第1、4、5、6、7、8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因人事变动、工作调离或其他原因要求更换理事的,由常务理事会讨论认定。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5年,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取以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协会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监事会由11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1名、副主席2名、监事8名。监事会参与协会重大问题决策,对协会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参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第八章 协会领导机构和办公会议

 

第二十五条 协会领导机构组成人员为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本会倡导企业家担任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产生、变更报省社团登记机关审核通过后选举产生。

上述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养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热心协会工作,密切联系协会会员,办事公正,作风民主;

6.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7.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与会人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本会会长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的副会长担任,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本会的全面工作;

2.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3.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4.协调协会各工作部的重大工作事项;

5.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议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参加,主要研究较重大业务工作事项、人事工作事项、政策性事项,做出决策。

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秘书长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领导秘书处、各专业工作部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提名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策;

3、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办公会议

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主持,各工作部部长、秘书处成员参加,主要研究协会日常业务性工作,协调协会内相关事务,作出决策。

第三十二条 秘书处及协会工作人员

秘书处为协会内综合性办事机构,负责协会各部工作的协调、人员的临时组织、工作任务的接收与安排、对外联络、对内后勤服务、报告总结、文书档案管理等综合性工作。

协会工作人员应逐步实行职业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实行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协会按《劳动法》规定与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工作人员须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

 

第九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捐赠;

3.政府等各方面的资助;从事水行政主管等部门购买服务而获得的款项;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应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协会退还己交纳的会费、资助或捐赠的财产。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协会的经费支出包括下列项目:

1.开展业务活动、举办会议、培训活动及日常办公费用;

2.协会专职人员及聘请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3.其它为会员利益及实现协会宗旨所需的正常开支。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障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职称评定和福利等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常务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待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批准。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十一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于2019年6月18日经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